水文地質

礦泉水水源地保護措施及規范

  礦泉水水源地,尤其是天然出露型礦泉水水源地應嚴格劃分衛生保護區。保護區的劃分應結合水源地的地質水文地質條件,特別是含水層的天然防護能力、礦泉水的類型,以及水源地的衛生、經濟等情況,因地制宜、合理地確定。衛生保護區劃分為I、Ⅱ、Ⅲ級。
 
  各級衛生保護區的衛生保護措施
 
  I級保護區(開采區)
 
  范圍包括礦泉水取水點、引水及取水建筑物所在地區。
 
  保護區邊界距取水點最少為10-15 m。對天然出露型礦泉水及處于衛生保護性能較差的地質水文地質條件時,范圍可適當擴大。
 
  范圍內嚴禁無關的工作人員居住或逗留;禁止興建與礦泉水引水無關的建筑物;消除一切可能導致礦泉水污染的因素及妨礙取水建筑物運行的活動。
 
  Ⅱ級保護區(內保護區)
 
  范圍包括水源地的周圍地區,即地表水及潛水向礦泉水取水點流動的徑流地區。
 
  在礦泉水與潛水具有水力聯系且流速很小的情況下,Ⅱ級保護區界離開引水工程的上游最短距離不小于100 m;產于巖溶含水層的礦泉水,Ⅱ級保護區界距離不小于300m。當有條件確定礦泉水流速時,可考慮以50 d的自凈化范圍界限作為確定Ⅱ級保護區的依據。亦可用計算方法確定Ⅱ級保護區的范圍。
 
  范圍內,禁止設置可導致礦泉水水質、水量、水溫改變的引水工程;禁止進行可能引起含水層污染的人類生活及經濟、工程活動。
 
  Ⅲ級保護區(外保護區)
 
  范圍包括礦泉水資源補給和形成的整個地區
 
  在此地區內只允許對水源地衛生情況沒有危害的經濟、工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