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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
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政策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文章來源:地大熱能 發布作者: 發表時間:2021-10-29 14:53:17瀏覽次數:1580
(1)發放滯后問題。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于2012年12月發布的《節能減排電價執行情況監管通報》顯示,2010年10月到2011年4月的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一直到2012年11月底才發布交易方案,超出正常發放周期一年多。而2011年5-12月的補貼資金至今尚未落實。2012年3月,有關部門發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改為基金管理。基金管理涉及多個部門,管理層級較長,導致審批程序煩瑣、周轉時間長。2012年12月,財政部預撥了2012年的部分補助資金,而預撥資金要想真正撥付給企業,中間還要經過資金清算申請、證明材料審核、資金清算發放等一系列過程,至今絕大多數地區電力企業尚未收到補貼資金。補貼資金發放的不及時、不到位增加了發電企業及上游制造、施工企業的經營風險,影響了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2)資金缺口問題。
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資金長期“入不敷出”。2009年,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電價補貼資金需求為66億元,接網費補貼資金需求3億 元,獨立可再生能源系統運行補貼資金1億元,合計補貼資金需求70億元,而全國可再生電價附加實際可支配收入63億元,資金缺口約7億元。2010年資金缺口擴大到45億元,2011年達到90億元,2012年超過100億元。
可再生能源發展規模遠遠超過規劃,導致補貼資金產生缺口。中國“十一五”可再生能源規劃中提出,到“十一五”末實現風電并網裝機容量1000萬kW,但2010年底實際風電并網容量接近3000萬kWo可再生能源的快速發展造成補貼資金需求過快增長,而電價附加資金征收標準是按照規劃目標擬訂的,因此就出現了補貼資金無法滿足實際需求的情況。
(3)國際經驗借鑒。
德國可再生能源特別是光伏發電發展處于世界領先地位。截至2012年底,德國光伏發電裝機容量達到3240萬kW,占全球總量的32. 4%,年新增規模和裝機總量均居世界第一位。德國太陽能資源并不豐富,光伏發電的快速發展,主要得益于政府提供的高額補貝占。2012年,德國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需求總額達到130億歐元。
刁生資金需求量如此之大的情況下,德國仍然保證了補貼的及時足額發放,其主要經驗可以歸納為以下兩點。
一是量出為人,保證補貼資金足額到位。根據德國《可再生能源法》及相關法規要求,德國四大輸電網運營商在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電力市場發展態勢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每年10月15日前聯合公布下一年可再生能源附加資金征收標準。即根據對下一年補貼資金需求總量和社會用電情況的分析估算,確定下一年度附加資金征收標準。如果由于預測與實際情況的偏差出現補貼資金的盈余或不足,則通過對下一年征收標準的調整進行平衡。
二是將上網電價與發展規模掛鉤,減輕補貼資金壓力。以光伏為例,從2012年開始,德國每年都按照從上年9月30日往前推12個月的新增容量范圍,對光伏上網電價下降比例進行調整,具體調整比例見表6-6。靈活、及時的上網電價調整機制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規模起到了引導作用,避免了行業發展的大起大落,同時,也減輕了補貼資金的壓力。
(4)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政策的建議。
要改變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的資金缺口和發放滯后問題,必須從源頭人手,調整可再生能源發展思路,推動行業均衡有序和可持續發展,加強規劃的指導性,綜合考慮國家財政補貼能力和全社會電價承受能力統籌確定補貼額度,用好用足現有補貼資金。
一是增強規劃目標制定的科學性和嚴肅性。結合國家能源戰略發展目標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通過科學的方法確定一個合理的發展目標預期,并基于該目標預期配套相應的保障性政策措施,引導可再生能源的有序均衡發展。改變將規劃目標視為最低目標的發展思路和發展方式,規劃目標一旦確定,除非內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否則不能隨意進行調整。
二是要建立發展規模與電價之間的聯動機制。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根據下一年電力需求增長情況,估算補貼資金征收總量,在與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確定國家財政專項資金額度,據此發布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資金總額和年度發展計劃,同時明確相應的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水平,對于計劃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國家不予補貼。通過建立聯動機制,調控可再生能源發展節奏,防止“一哄而上”,避免補貼資金虧空。
三是做好資金征收和撥付管理。取消各地自行出臺的可再生能源附加減免政策,加強資金征繳過程的監察和督導工作,做到應收盡收。嚴格執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對補助資金“按季預撥”的規定,簡化補助資金申請審核層級,縮短審核周期,確保補助資金足額、及時發放。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于2012年12月發布的《節能減排電價執行情況監管通報》顯示,2010年10月到2011年4月的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一直到2012年11月底才發布交易方案,超出正常發放周期一年多。而2011年5-12月的補貼資金至今尚未落實。2012年3月,有關部門發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改為基金管理。基金管理涉及多個部門,管理層級較長,導致審批程序煩瑣、周轉時間長。2012年12月,財政部預撥了2012年的部分補助資金,而預撥資金要想真正撥付給企業,中間還要經過資金清算申請、證明材料審核、資金清算發放等一系列過程,至今絕大多數地區電力企業尚未收到補貼資金。補貼資金發放的不及時、不到位增加了發電企業及上游制造、施工企業的經營風險,影響了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2)資金缺口問題。
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資金長期“入不敷出”。2009年,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電價補貼資金需求為66億元,接網費補貼資金需求3億 元,獨立可再生能源系統運行補貼資金1億元,合計補貼資金需求70億元,而全國可再生電價附加實際可支配收入63億元,資金缺口約7億元。2010年資金缺口擴大到45億元,2011年達到90億元,2012年超過100億元。
可再生能源發展規模遠遠超過規劃,導致補貼資金產生缺口。中國“十一五”可再生能源規劃中提出,到“十一五”末實現風電并網裝機容量1000萬kW,但2010年底實際風電并網容量接近3000萬kWo可再生能源的快速發展造成補貼資金需求過快增長,而電價附加資金征收標準是按照規劃目標擬訂的,因此就出現了補貼資金無法滿足實際需求的情況。
(3)國際經驗借鑒。
德國可再生能源特別是光伏發電發展處于世界領先地位。截至2012年底,德國光伏發電裝機容量達到3240萬kW,占全球總量的32. 4%,年新增規模和裝機總量均居世界第一位。德國太陽能資源并不豐富,光伏發電的快速發展,主要得益于政府提供的高額補貝占。2012年,德國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需求總額達到130億歐元。
刁生資金需求量如此之大的情況下,德國仍然保證了補貼的及時足額發放,其主要經驗可以歸納為以下兩點。
一是量出為人,保證補貼資金足額到位。根據德國《可再生能源法》及相關法規要求,德國四大輸電網運營商在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電力市場發展態勢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每年10月15日前聯合公布下一年可再生能源附加資金征收標準。即根據對下一年補貼資金需求總量和社會用電情況的分析估算,確定下一年度附加資金征收標準。如果由于預測與實際情況的偏差出現補貼資金的盈余或不足,則通過對下一年征收標準的調整進行平衡。
二是將上網電價與發展規模掛鉤,減輕補貼資金壓力。以光伏為例,從2012年開始,德國每年都按照從上年9月30日往前推12個月的新增容量范圍,對光伏上網電價下降比例進行調整,具體調整比例見表6-6。靈活、及時的上網電價調整機制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規模起到了引導作用,避免了行業發展的大起大落,同時,也減輕了補貼資金的壓力。
(4)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政策的建議。
要改變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的資金缺口和發放滯后問題,必須從源頭人手,調整可再生能源發展思路,推動行業均衡有序和可持續發展,加強規劃的指導性,綜合考慮國家財政補貼能力和全社會電價承受能力統籌確定補貼額度,用好用足現有補貼資金。
一是增強規劃目標制定的科學性和嚴肅性。結合國家能源戰略發展目標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通過科學的方法確定一個合理的發展目標預期,并基于該目標預期配套相應的保障性政策措施,引導可再生能源的有序均衡發展。改變將規劃目標視為最低目標的發展思路和發展方式,規劃目標一旦確定,除非內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否則不能隨意進行調整。
二是要建立發展規模與電價之間的聯動機制。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根據下一年電力需求增長情況,估算補貼資金征收總量,在與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確定國家財政專項資金額度,據此發布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資金總額和年度發展計劃,同時明確相應的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水平,對于計劃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國家不予補貼。通過建立聯動機制,調控可再生能源發展節奏,防止“一哄而上”,避免補貼資金虧空。
三是做好資金征收和撥付管理。取消各地自行出臺的可再生能源附加減免政策,加強資金征繳過程的監察和督導工作,做到應收盡收。嚴格執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對補助資金“按季預撥”的規定,簡化補助資金申請審核層級,縮短審核周期,確保補助資金足額、及時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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