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地質

地下水開采的現狀及其規范

  一、 現狀
 
  地下水是我國有限水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嚴重缺水的我國,地下水開采關系重大,能否科學、安全使用地下水資源涉及到國家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生態環境保護,關乎千秋萬代。因此,為加強地下水資源管理,早在2000年國務院下達的《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供水節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36號)中明確指出:“嚴格限制城市自來水可供區域的各種自備水源。今后,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原則上不再批準新建自備水源,對原有的自備水源要提高水資源費征收額度,逐步遞減許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2002年全國人大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在地下水超采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我省水資源匱乏,是我國嚴重缺水省份之一。2006年省人大修訂的《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地下水超采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劃定地下水禁止開采或者限制開采區”。
 
  然而,多年以來由于受到人們認識上的錯誤、地下水配套政策的缺失及部門利益的影響,致使我省不少地區城市自備井無序開采嚴重,大量非法自備井用戶隨意打井取水,逃脫監管和涉水規費的繳納,有限的地下水資源大量流失。如鄭州市污水處理量為80萬立方米,按供水與污水1:0.8比例推算,鄭州市日供水量為100萬立方米,公共供水日平均供水量為65萬立方米,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自備井日供水量約7萬立方米,私打濫采地下水資源每日竟達近30萬立方米!
 
  二、 危害
 
  自備井無序開采,對城鎮供水安全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具體表現在:
 
  1、危機城鎮可持續發展。非法超采地下水,形成地下水位下降漏斗區,長此以往,將會造成地表沉陷。據2007年河南水資源公報顯示:2007年底,全省平原區地下水漏斗區總面積為7572平方公里,約占平原總面積的10.1%,其中安陽-鶴壁-濮陽漏斗面積為6590平方公里,比上年增加6平方公里,新鄉小冀、南陽漏斗面積也有一定的增加。而且隨著地面下沉,還會造成污水倒灌,水環境遭到破壞,水質不斷惡化,嚴重時,會引發地質災害
 
  2、危機城鎮居民飲水安全。自備井取水大多設備簡陋,沒有消毒工藝,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特別是微生物指標超標嚴重。如安陽市上世紀八十年代初局部六價鉻污染,至今該地區污染無法消除。洛陽地區自備井用戶水中出現紅線蟲事件,曾一度成為一些市民通過新聞媒體和“市長便民熱線”反映的熱點問題之一。另外,從2008年鄭州地區各市、縣、區生活飲用水水質檢查的結果來看,自備井全部沒有消毒措施,除去余氯全部不合格外,其他項目的合格率僅占三分之一左右,水質狀況不容樂觀。
 
  3、造成涉水規費的大量流失。僅按鄭州市私打濫采的30萬立方米/日地下水量計算,每年偷逃的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等涉水規費約2億元。
 
  4、造成公共供水設施閑置,形成重大浪費。由于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自備井的無序開采,造成設市城市和縣鎮公共供水量僅達到供水能力的41.94%和62.36%,特別是開封、安陽、商丘、鶴壁等市的供水量不到供水能力的30%。
 
  三、原因
 
  造成自備井無序開采的主要原因:一是受利益驅動,多數擁有自備井的單位都會或多或少地偷逃污水費、水資源費等國家應征規費,存在巨大的利益黑洞。二是有關措施不力,檢查督促不夠,對主動關閉自備井的單位缺乏必要的激勵措施,對拒不關閉自備井的單位缺乏相應的懲罰措施。
 
  四、建議
 
  1、制定針對地下水開采、利用和管理等專項法規;
 
  2、由人大常委會組織代表專家及政府有關部門對我省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情況進行督察;
 
  3、水利、建設部門共同開展自備井普查,全面掌握自備井情況,堅決關閉非法自備井,逐步封閉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自備井;
 
  4、對城市規劃區域內已取得取水許可證的自備井共同裝表計量,由公共供水單位負責抄表,水利、建設部門依法足額征收相應規費。發改委、財政、監察等部門加強各種涉水規費征收情況的監督。
 
  5、對于既沒有使用公共供水,又沒有自備井的用水戶,嚴格進行源頭管理,依法征收涉水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