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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如何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

地大熱能地熱+多能互補新聞網訊:經國務院同意,近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對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作出了哪些部署?記者專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

 

問:《實施方案》出臺的背景及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2020年9月,習近平總書記作出碳達峰、碳中和重大宣示,12月又明確提出到2030年我國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25%左右,風電太陽能發電總裝機容量達到12億千瓦以上。2021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強調傳統能源逐步退出要建立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替代基礎上。2022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體學習中明確提出,要加大力度規劃建設以大型風光電基地為基礎、以其周邊清潔高效先進節能的煤電為支撐、以穩定安全可靠的特高壓輸變電線路為載體的新能源供給消納體系。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和指示為新時代新能源發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年來,我國以風電光伏發電為代表的新能源發展成效顯著,裝機規模穩居全球首位,發電量占比穩步提升,成本快速下降,已基本進入平價無補貼發展的新階段。同時,新能源開發利用仍存在電力系統對大規模高比例新能源接網和消納的適應性不足、土地資源約束明顯等制約因素。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和指示精神,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我們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先立后破、通盤謀劃,歷時近兩年,圍繞新能源發展的難點、堵點問題,在創新開發利用模式、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引導產業健康發展、保障合理空間需求、充分發揮生態環境保護效益、完善財政金融政策等七個方面完善政策措施,重點解決新能源“立”的問題,更好發揮新能源在能源保供增供方面的作用,為我國如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奠定堅實的新能源發展基礎。

 

問:《實施方案》在開發利用模式上如何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有什么新做法?

 

答:《實施方案》堅持統籌新能源開發和利用,堅持分布式和集中式并舉,突出模式和制度創新,在四個方面提出了新能源開發利用的舉措,推動全民參與和共享發展。

 

一是加快推進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區為重點的大型風電光伏發電基地建設。加大力度規劃建設以大型風光電基地為基礎、以其周邊清潔高效先進節能的煤電為支撐、以穩定安全可靠的特高壓輸變電線路為載體的新能源供給消納體系。在基地規劃建設運營中,要推動煤炭和新能源優化組合,鼓勵煤電與新能源企業開展實質性聯營。

 

二是促進新能源開發利用鄉村振興融合發展。要充分調動農村農民發展新能源的積極性,加大力度支持農民利用自有建筑屋頂建設戶用光伏,積極推進鄉村分散式風電開發。要加強模式創新,培育農村能源合作社等新型市場主體,鼓勵村集體依法利用存量集體土地通過作價入股、收益共享等機制,參與新能源項目開發,共享新能源發展紅利。

 

三是推動新能源在工業和建筑領域應用。開發利用新能源是我國工業和建筑領域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重要舉措,要在具備條件的工業企業、工業園區加快發展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風電等新能源項目,積極推進工業綠色微電網、源網荷儲一體化、新能源直供電等模式創新;推動太陽能與既有和新建建筑深度融合發展,完善光伏建筑一體化技術體系,顯著擴大光伏安裝覆蓋率,提高終端用能的新能源電力比重。

 

四是引導全社會消費新能源等綠色電力。目前綠色電力消費已經成為全球潮流,我國亟待健全相關制度體系、打通堵點,滿足市場需求。要開展綠色電力交易試點,推動綠色電力在交易組織、電網調度、價格形成機制等方面體現優先地位。通過建立完善新能源綠色消費認證、標識體系和公示制度,推廣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加強與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有效銜接,有效引導各類工商業企業利用新能源等綠色電力制造產品和提供服務,鼓勵各類用戶購買新能源等綠色電力制造的產品。

 

問:《實施方案》提出加快構建適應新能源占比逐漸提高的新型電力系統,能否介紹一下主要途徑和措施。

 

答:傳統電力系統是以化石能源為主來打造規劃設計理念和調度運行規則等。實現碳達峰碳中和,必須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適應新能源比例持續提高的要求,在規劃理念革新、硬件設施配置、運行方式變革、體制機制創新上做系統性安排。

 

一是通過源網荷儲時空布局和建設的系統優化,全面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和靈活性,持續提高電力系統總體接納新能源的能力,不斷增加配電網接納分布式新能源的能力。主要舉措是,電源方面,要完善調峰調頻電源補償機制,加大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水電擴機、抽水蓄能太陽能發電項目建設力度,鼓勵西部等光照條件好的地區使用太陽能發電作為調峰電源;電網方面,要充分發揮電網企業在構建新型電力系統中的平臺和樞紐作用,要加強“硬件”和“軟件”的創新,更好地適應新能源大規模快速發展需要;負荷方面,要深入挖掘需求響應潛力,提高負荷側對新能源的調節能力;儲能方面,要研究儲能成本回收機制,推動新型儲能快速發展。

 

二是推進配電網接納分布式新能源方面,電網企業要加強有源配電網(主動配電網)的規劃、設計、運行方法研究,加大投資建設改造力度,提高配電網智能化水平,合理確定配電網接入分布式新能源比例要求。此外還將鼓勵相關企業探索開展適應分布式新能源接入的直流配電網工程示范。

 

三是穩妥推進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電力市場規則的設計要充分考慮新能源的特點,核心是保障新能源參與市場能夠有明確的投資收益預期,保障新能源行業投資積極性。考慮新能源電力特點,支持新能源項目與用戶開展直接交易,鼓勵簽訂長期購售電協議,在電力現貨市場試點地區,鼓勵新能源項目以差價合約形式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四是在政策機制上強化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制度。要科學合理制定各省(區、市)中長期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國家層面的消納責任權重逐年提升,各省政府以及承擔消納責任權重的市場主體的責任權重逐年提升或保持,并逐漸縮小地區間消納責任權重差距,體現新能源消納責任共擔的理念。做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制度與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的銜接,各地區“十四五”時期新增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不納入地方能源消費總量考核。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考評指標體系和獎懲機制。

 

問:《實施方案》在完善新能源項目建設管理方面有哪些新舉措?

 

答:鑒于新能源項目點多面廣、單體規模小、建設周期短等,《實施方案》立足新能源項目建設的規模化、市場化發展需求,繼續深化“放管服”改革,重點在簡化管理程序、提升服務水平上。

 

一是持續提升項目審批效率。以提高管理效率為目標簡化項目管理程序,完善新能源項目投資核準(備案)制度,推動風電項目由核準制調整為備案制,以新能源為主體的多能互補源網荷儲、微電網等綜合能源項目,可作為整體統一辦理核準(備案)手續。依托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建立新能源項目集中審批綠色通道。推進實施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制定項目準入負面清單和企業承諾事項清單,提升審批效率。在監管方面,繼續加強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

 

二是優化新能源項目接網流程,提升服務水平。要實現接網申請一網通辦、開放透明。電網企業要建立新能源項目一站式服務平臺,及時更新并提供有關信息,包括新能源項目可用接入點、可接入容量、技術規范等,實現新能源項目接網全流程線上辦理。

 

三是健全公共服務體系,補足短板。要在全國新能源資源勘查、數據共享、檢測認證等方面健全新能源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全社會共同開發新能源。

 

問:《實施方案》提出要支持引導新能源產業健康有序發展,請介紹相關政策舉措。

 

答:經過多年發展,我國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并具有一定優勢的新能源產業鏈體系。新形勢下,我國新能源產業必須強化創新驅動,統籌發展與安全,促進形成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為此,《實施方案》從提升技術創新能力、保障產業鏈供應鏈安全、提高國際化水平等方面支持引導新能源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一是推進新能源科技創新與產業升級。為推動我國新能源技術創新水平,《實施方案》提出加大前沿技術創新政策支持,建立產學研一體化平臺,建設國家級新能源實驗室和研發平臺,加大基礎理論研究投入,提前布局前瞻性、戰略性、顛覆性技術的研究。為推動新能源實現產業和技術升級,要推進新能源產業實現智能化、綠色化發展,并實現關鍵技術突破和升級。加大對新能源產業智能制造和數字化升級支持力度,實現新能源產業與信息技術深度融合;推動退役風電機組、光伏組件回收處理技術和新產業鏈發展,實現產業鏈全生命周期閉環式綠色發展;推進關鍵技術突破,加快推動關鍵基礎材料、設備、零部件等技術升級。

 

二是保障新能源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為了保障新能源產業的安全穩定,實現供應鏈上下游協同發展,依照新能源產業鏈分工對供應鏈上下游實施科學統籌管理;增加新能源擴產項目信息透明度,增強設備、材料企業對產業供需變化的響應能力,防控價格異常波動,增強新能源產業鏈供應鏈韌性。為了規范新能源產業發展秩序,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要加強產業規劃和政策引導,要指導地方政府做好新能源產業規劃,落實光伏產業規范條件;要遏制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及時糾正違反公平競爭的做法,破除地方保護主義。

 

三是提高新能源產業國際化水平。全球新能源產業合作與競爭不斷深化,但我國新能源產業在知識產權、標準和認證的國際認可程度仍然不足,因此《實施方案》提出,要加強知識產權全球布局,形成達到國際先進技術和質量管理水平的計量、檢測和試驗研究能力,積極參與新能源領域國際標準的制定和修訂,提高計量和合格評定結果互認水平,提升我國標準和檢測認證機構的國際認可度和影響力。

 

問:保障新能源發展的用地用海需求,并實現新能源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是未來新能源大規模發展的難點,《實施方案》在這方面有何考慮。

 

答:與傳統能源相比,新能源能量密度較低,占地面積大。隨著新能源規模快速擴大,土地資源已經成為影響新能源發展的重要因素。《實施方案》進一步強化新能源發展用地用海保障,通過明確用地管理政策、規范稅費征收、提高空間資源利用率、推廣生態修復類新能源項目等措施,推動解決制約新能源行業發展的用地困境。

 

一是完善新能源項目用地管制規則。為了保障新能源大規模開發的合理空間需求,需要加強空間規劃之間、相關主管部門之間的協同。《實施方案》提出,應完善新能源用地、用海空間用途管制規則,建立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與能源主管部門之間的協同機制;將新能源項目的空間信息按規定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統籌安排大型風光電基地建設項目用地用林用草。還提出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基礎上,要充分利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布局建設大型風光電基地。此外,為了規范各地的土地使用稅費征收,《實施方案》明確提出,地方政府應嚴格依法征收土地使用稅費,不得超出法律規定征收其他費用。

 

二是提高國土空間資源利用效率。我國土地資源較為緊張,尤其是中東部地區,新能源項目應節約集約利用國土空間資源。《實施方案》提出,要嚴格執行土地使用標準,不得突破標準控制;同時通過技術進步節約用地,鼓勵推廣應用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用地節約集約化程度必須達到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為了最大程度減少對海岸線的占用和影響,《實施方案》還提出,要優化調整近岸風電場布局,鼓勵發展深遠海風電項目,同時規范設置登陸電纜管廊。鼓勵“風光漁”融合發展,切實提高風電、光伏項目海域資源利用效率。

 

三是大力推廣生態修復類新能源項目。光伏發電具有一定生態修復的效果,以“光伏+”治理沙漠、戈壁、荒山、沉陷區等土地,實踐證明新能源開發與生態保護修復可以有機融合,實現土地的高效利用。《實施方案》為此明確提出要大力推廣生態修復類新能源項目,研究出臺光伏治沙等生態修復類新能源項目設計、施工等標準規范,并支持在石漠化、荒漠化土地以及采煤沉陷區等礦區開展具有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效益的新能源項目。

 

問:《實施方案》提出了通過財政金融手段支持新能源發展,相關政策措施將如何開展?

 

答:“十四五”風光等主要新能源已實現平價無補貼上網,財政政策支持的方向和模式需要與時俱進,金融支持政策力度需要加大,進一步發揮財政、金融政策的作用。《實施方案》提出三方面政策舉措:

 

一是優化財政資金使用。將加強央地聯動,按照以收定支原則用好增量資金。研究將新能源領域符合條件的公益性建設項目納入地方政府債券支持范圍。

 

二是落實金融支持政策。推進金融機構以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和商業可持續為前提,發放可再生能源存量項目電價補貼確權貸款。利用電網企業融資優勢,拓展資金來源,使可再生能源發電延續補貼資金年度收支平衡。支持金融機構提供綠色資產支持(商業)票據、保理等創新方案,解決新能源企業資金需求。

 

三是豐富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新能源開發、運營和應用所涉及的企業量大面廣,融資需求和融資難點不一,金融機構要創新產品和服務,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大綠色債券、綠色信貸對新能源項目的支持力度。國家已將新能源項目納入基礎設施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支持范圍,應盡快完善項目程序流程和規范,積極推進新能源項目掛牌并擴大支持規模。結合完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支持將符合條件的新能源項目溫室氣體核證減排量納入全國碳市場進行配額清繳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