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勘查

進行飲用天然礦泉水勘查評價有哪些具 體規定和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 文件和標準,飲用天然礦泉水有以下具體規定和要求:
  (1)飲用天然礦泉水勘查任務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勘查單位承擔。
  (2)從事飲用天然礦泉水勘查的單位必須依法向省(區、市)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勘查許可證后才能進行勘查工作。
  (3)飲用天然礦泉水勘查評價,必須嚴格執行《飲用天然礦泉水國家標準》(GB8537一1995)。有關水源評價、水質評價(包括界限指標、水質的限量指標、污染物指標、微生物指標等)必須符合標準所規定的技術要求。
  (4)勘查單位對飲用天然礦泉水水樣的采集、保存、送檢和測試,應當按照國家飲用天然礦泉水檢驗方法進行。對礦泉水水質的檢測必須由兩個以上國家計量認證合格的測試單位承擔。
  (5)飲用天然礦泉水水源勘查評價報告資料要求如下:
  ①水源地位置、坐標、交通狀況和自然地理條件,附交通位置圖;
  ②區域地質特征,附區域地質圖;
  ③礦泉水賦存地質水文地質條件,附綜合水文地質圖和水源地全景照片;
  ④水源動態特征,附動態監測數據和圖表;
  ⑤水質評價,附水質檢驗報告;
  ⑥允許開采量論證,附枯水期抽水試驗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