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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海南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出臺 推廣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地大熱能日前,海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7章、45條,明確了綠色建筑的發展原則和適用范圍,積極推進綠色建筑技術與應用,同時進一步完善了綠色建筑促進與激勵措施。

 

《條例》明確,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推廣使用太陽能風能氫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可再生能源鼓勵綠色建筑執行更高的建筑節能碳排放標準,降低建筑能耗,推進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低碳建筑等規模化發展,鼓勵開展零碳建筑示范應用,推動建設零碳示范區,促進產業生態化。

 

海南省對建設、運行綠色建筑或者對既有民用建筑進行綠色改造,實施系列激勵措施:

一是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設備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二是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低碳建筑零碳建筑、綠色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項目,在各類建筑工程獎項評審中予以優先;

三是引導金融機構在綠色建筑的全壽命期內提供綠色建筑質量保證保險、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碳金融等金融服務;四是對在綠色建筑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等。

 

城鎮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設應當不低于綠色建筑標準基本級的要求。政府和國有資本投資的單體建筑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應當按照不低于綠色建筑標準一星級的要求建設。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政府和國有資本投資的單體建筑面積超過二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應當按照不低于綠色建筑標準二星級的要求建設。

 

《條例》提出,建立完善考核工作機制,促進綠色建筑技術創新,全面推動綠色建筑發展。此外,針對綠色建筑工程中存在的不規范的“亂象”,規定了綠色建筑活動各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明確了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認定標準和相應的失信懲戒措施。